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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立体车库位遇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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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英才网讯:


  昨日上午,在西安市东郊纺科路附近的林河春天售楼部,门口上方悬挂着很大的横幅,上面醒目地写着“对不起,我们车位卖便宜了”。业主王先生说,这个横幅时刻 刺激着已经买了车位的业主。王先生的合同显示,他的车位是去年4月买的,价格是12万,合同约定去年9月30日交付使用。但是,交付日期到了后,开发商并 没有交付车位。几经沟通,开发商在地下车库提供了几个临时车位让大家停放。

  程女士说,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除了路面上的,还有立体车位。当时出售时,路面上的车位18万,立体停车位上的车位,上层的卖11万,下层的卖12万。她买的是下层,算 上按揭利息,一共13万。“我去年9月1日买的,销售说月底就可以交付,哪里想到会拖了这么长时间?”程女士说,停车位逾期交付的事情还未解决,开发商突然跳楼大甩卖,一个车位打四至五折销售。

  一业主的手机上,置业顾问发来短信“周六做活动,30个特价车位销售均价5万”。

  在林河春天小区的地下车库里,入口处附近的车位上停了十几辆车,这些车位都是立体车位,但上层均未使用。业主们说,这是开发商提供给他们的临时车位。地下车库里,大量的车位空着没有使用。

  业主郭先生说,大家买车位的时候,都是挑离自己住房最近的车位,现在不知道什么原因,开发商迟迟交付不了原有的车位,而是提供了一个距离他们住房很远的车位 让他们停车。另一位业主说,由于地下车位没有交付,里面黑灯瞎火的,很多人不愿意停放,干脆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的道路上,但毕竟不是停车位,都被处罚过。昨 日,在林河春天销售中心,销售经理宁女士代表开发商表示,业主所说的车位便宜卖确是事实,业主的心情他们也能理解,但前期业主的购买行为是有合同约定的, 业主对前期的价格是签字认可的,就说明是可以接受当时的销售价的。“所有的东西都是有市场行情的,不能说你买了一件衣服或奢侈品,现在它便宜了你就要退 货。”

  对于这位销售经理的说法,一位业主气愤地说:“就以买衣服为例,如果我当季买的是原价,我穿到自己身上了,那我享受了时尚,过季后卖家打折无可厚非。可是我当时买的衣服你没有交给我,我都没有穿到身上,你就开始甩卖了,这能说得过去吗?”

  记者将林河春天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发给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赵小东律师,他表示,业主们一直以为是他们购买了车位,其实双方签署的是一份租赁合 同,合同的抬头是“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里面明确了乙方(业主)对该车位的使用期限是不超过20年,到期后在乙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续期,本协议继续 有效延续,乙方无须再支付转让费,但最终期限至该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

  其次,这份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其中提到“在本协议签订后,未交付车位前,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按照本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责 任”。只限制了乙方,并没有对甲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合同条款不公平,赵小东建议,业主交了全款却未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自己的车位,业主们可通过法律途径, 主张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会裁定开发商是否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周兴武律师表示,对于业主“购买”车位未如期交付,就出现了车位价格猛跌一事,销售方说的并没有错,这确实是市场经济行为,市场价格波动不能成为业主要求退钱的理由。但是,业主可以和开发商就合同论事,无论双方签订的是销售车位合同还是租赁车位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交付或使用。如果该合同的根本性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诉诸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如果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甲方则要为延迟交付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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