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4月1日起实施占用道路车位超2天罚500元
今后,在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上,均不得施划道路停车位。此外,长期占用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成为整治重点,今后,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违者罚款500元。
昨日,《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4月1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
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一批地方法规。其中,有关停车位管理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两项法规尤为引人关注。
简而言之,停车位管理的重点是“紧”,加强了对“僵尸车”的整治力度;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则是“松”,不少登记条件门槛放低,让开办公司的成本大大降低。此外,昨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其中后者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建设。
停车场定期清理“僵尸车”
长期占用停车资源的“僵尸车”,是《条例》的“重点照顾对象”。《条例》明确,机动车停放者不得持续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超过48小时,违者罚款500元。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于停车场,《条例》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为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率和周转率,《条例》还提出,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这些地方都不能划停车位
尽管停车越来越难,但《条例》还是明确,以下区域禁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周边30米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
人行道上可否施划停车位?这个问题在审议中出现了不少争议,最终,在通过的《条例》中明确,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