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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管理的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建监总(200862]、《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45]、《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

第二章  租赁

第四条  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项目部须要求租赁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营业执 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相应资质证明(ABC证)。

第五条  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第六条  租赁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租赁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有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  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进场的机械设备应先进行全面自查,严禁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场。

第三章  方案报审

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基础、群塔施工(防碰撞)等方案必须及时上报分公司审批、备案。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装拆卸等方案及应急预案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且须在安装拆卸前七天上报分公司审批,方案未审批通过前不得进行相关施工。

第十一条  若因特殊原因,安拆过程中需要变更原方案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经分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相应的产权备案证明,且租赁单位须提供该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在安装、拆卸前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安拆告知备案表,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安拆告知备案。

第十五条  安装验收、检测合格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使用登记备案表,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备案。

第五章  安装拆卸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进行,并应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同安拆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要求安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提交分公司工程部存档备案: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维修合同。

(四)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并经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顶升工况及附着 节点详图;突发性故障的应对措施;安全装置的调试等。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五)经审批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升降机基础钢筋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砼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位图、基础桩钢筋笼隐蔽验收单、基础承台模板技术复核记录、承台钢筋质保书和试验报告、塔机基础承台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砼试块和承台砼试块报告。

(七)塔式起重机场布图,须标出现场有无高压输电线、建筑物及相邻距离、高度以及与相邻工地塔机的距离等。

(八)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上岗前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交底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安装完毕应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格参照相应规范执行,下同)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

(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一)项目部应及时要求安装单位向分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进行实时告知,并如实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二)顶升加节作业,应由原安装单位的装拆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换安装单位。

(三)顶升加节前,由安装单位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作业。

(四)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项目部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第二十四条  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使已安装的部件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固,经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停止作业。作业人员下班离岗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升降机基础及塔机或升降机基础设置在地下室中间,安装、拆卸作业时大型汽车吊须停放在地下室顶板上作业的,应有土建设计单位认可材料。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操作、司索、指挥等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项目部应核对相关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存档。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C证)。

第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项目部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交底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大臂回转半径不应覆盖办公、生活区域和非施工现场范围,回转半径内的固定集中作业场地必须设置双层防护棚,且有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型起重机械必须由专门机修员每天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 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十字作业(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并有书面记 录。

第三十一条  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  当使用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作业,并应有专人看管,维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要求租赁单位或安装单位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

第三十四条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塔式起重机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其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应按规定定期做坠落、超重试验,试验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留存现场。

第三十六条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具有重量限制器;与曳引机构一体化的防坠安全器应具备防坠功能,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将防坠安全器送回原厂维护保养和重新标定检测。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离开或下班离岗时,应将吊笼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围栏门。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升降机使用过程中,运载物料的尺寸不应超过吊笼的界限。

第三十九条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第四十条  在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填入《塔式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发现问题应向项目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基础节、加强节、标准节、附墙件等必须使用原厂件,且由租赁单位提供相应的出厂证明、合格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当起重机械附着水平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绘制施工图,并上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不得采用焊接代替。

第四十四条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按照设备管理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要求,按时将项目部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相关信息录入公司信息化平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81日起执行,原《大型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附件: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一览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资料一览表

三、塔式起重机监控系统安装验收表

四、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五、塔式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六、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验收表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书

八、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样式与内容详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施工升降机机安装验收表、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样式与内容详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五、附墙规定

1、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立柱及建筑连接时,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附墙架严禁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的材质应达到GB/T700的要求,严禁使用木杆、竹竿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2、安装第一道附墙架。应注意将架体垂直度随时调整到架体高度的1/1000以内。以后每6节(9m)设一道附墙架。架体顶部离最上一层附着架的悬高不超过4节(6m)。

3、安装高度在30m以内时,第一道附墙架可在18m高度上,安装高度超过30m时第一道附墙架应在69m的高度上。

))附墙架安装注意事项

1、提前在建筑物上预埋固定件。待达到强度后方可使用。

2、附墙架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各连接件紧固螺栓必须旋紧,并经第二人复检确认。

3、必须用经纬仪调整架体垂直度小于1/1000

4.2.9附墙后继续重复4.2.6直至所需安装高度。

4.2.10电脑自动定位系统的安装:将监控台与电源及卷扬机用动力电缆连接;将磁铁放入卷筒上防盗圈内(不带孔的面朝外);位置信号线一端与监控台连接,另一端探头固定在与磁铁的距离不大于1.5cm的卷扬机底架上,将重量传感信号线一端与重量传感器连接,另一端与控制台连接。操纵配电箱的放置宜远离危险作业区,且视线良好,并应搭设防护作业棚。

)六、拆卸

升降机的拆卸是安装的逆过程。由上至下进行拆除。拆卸下的高强螺栓应保存好,螺纹部分应涂防锈油备用。

七、调试

1、用经纬仪测定架体的垂直度,调整到其误差<1.5‰。

2、滚轮与轨道接触吻合的调整

启动卷扬机使吊笼离开缓冲装置,先调整两侧上、下四个滚轮的滚轮轴偏心位置。使这四个滚轮均与轨道(标准节主肢)的间隙处于最大时,然后通过调整另外六个滚轮的滚轮轴偏心位置及在滚轮后面滚轮轴上加或减Ф20垫圈的方法使这六个滚轮的弧面与轨道完全吻合接触,并且接触力基本一致。然后再用相同的方法调整两侧上、下四个滚轮,使滚轮的弧面与轨道完全吻合,且保留间隙12㎜。

3、断绳保护装置的调整

启动卷扬机使吊笼离开缓冲装置,此时起升钢丝绳将吊笼滑轮拉至竖向槽顶部,调整该装置的传力钢丝绳并紧固好,使该装置的夹钳与轨道(标准节主肢)的间隙均保持在35㎜之间。若同一夹钳的两钳块与轨道的间隙不一致,应松开夹钳支架连接螺栓,调整支架位置,使两侧间隙保持一致。

将吊笼用停靠装置插销挂在架体上,使起升钢丝绳继续放松,模仿断绳状况,检查该装置二个夹钳的四个钳块是否均抱住架体主肢,如不符合要求应松开夹钳支架的连接螺栓,调整支架位置。

4、安全停靠装置的调整

 通过调节花兰螺栓的长短,使出料门关夹至下止点时,停靠插销的端头与套筒端面齐平。

5、电脑自动定位系统(各楼层的定位并包括上、下极限限位器及载重量限制器)的调整详见LY2C型升降机电脑自动定位系统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6、提升机的运行试验

1)在空载情况下,全程范围内,进行提升、下降、制动等动作,反复试验三次,检查提升系统是否运转正常,各滚轮与轨道吻合是否正常。同时进行上下限位器灵敏度试验。

2)吊笼内加入额定载荷,进行提升、下降、制动等动作,全程范围内试验三次,检查运转是否正常。

3)吊笼内加入额定载重量的125%,载荷在吊笼内应均匀分布,进行提升、下降、制动,应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无下滑。金属结构不得有永久变形,可见裂纹,油漆脱落及连接松动,损坏等现象。同时试验停靠装置在各楼层位置能否将吊笼可靠定位。

4)检查电气操纵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载荷达到90%时,是否报警,载荷达到额载的100110%时是否停止起升动作,重复试验三次确保灵敏可靠。

使用注意事项

6.1升降机必须安装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基础上,基础下面素土夯实,基础上表面的平面度为1/1000,其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6.2升降机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为:-2040℃。

6.3升降机工作风速不大于20m/s,安装、拆卸时的风速不大于13m/s

6.4升降机的电源电压AC380V±5%

6.5升降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进行一定的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和性能,严格执行本机的保养,使用及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精力要集中,特别是吊笼距天梁35m时更要注意,发现故障应立即按下总停按钮,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6.6严禁使用提升机吊笼载运人员。禁止超载运行。物料在吊笼内应均匀分布,禁止偏载运行。禁载超长物体运行,禁止提升机在吊笼门开启状态下运行。操作人员离开操作现场前应将吊笼降至地面,同时切断总电源,锁好电闸箱。

6.7吊笼着地时卷筒上应保持最少三圈钢丝绳。

6.8电气电路发生故障时,应切断电源,参照电气原理图进行修理。

6.9对各接触器、各电器元件应定期维修,消除铁芯吸合面的污垢,检查触头接触是否良好,各元件的紧固螺栓是否松动。

6.10提升机操纵时,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维修,恢复正常后才能进行工作,严禁带病操作。

6.11暴风雨或停机一段时间后,应先进行空运行检查,然后才能带载运行。

维护与保养

7.1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后第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各紧固件是否松动,各钢结构是否有变形,焊缝是否有开裂,以后每月或暴风雨后,应对提升机基础沉陷、螺栓紧固、钢丝绳、标准节、架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2每周对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确认灵敏可靠方可使用。

7.3滚轮、轨道、滑轮、减速机及其它轴承部位应定期润滑。具体按附录、表8.2润滑执行。

7.4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必须制动可靠,分离彻底,摩檫面上不应有油污存在。

7.5对易损件(详见附录、表8.1易损件明细表)应定期检查、维护,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7.6经常检查吊笼底板的承载情况,及时进行更换修补。

7.7每月对钢丝绳的润滑,断丝,磨损状况进行检查,按GB/T59721986“起重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进行处理。经常对钢丝绳夹的固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8每次物料提升机更换工地时,要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全面保养,钢构件不得出现大面积锈蚀,每12年应重新油漆一次。

7.9储藏、转场运输严禁杂乱堆码、碰撞、挤压、要有序放置,储藏时宜加遮盖物,防止生锈。

 验收内容与标准

1地面承载力低架应不小于12T/m2

地面承载力高架应不小于15 T/m2     符合要求

2砼地板水平偏差不大于10mm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须予埋低架固定螺栓

防雷与重复接地装置应达到设计要求      

砼地板水平偏差7mm,基础有排水措施,40*40角铁接地装置符合要求

附墙架   

3附墙间隔一般不大于9m在建筑物的顶层须设置一组,并不得使用木杆、竹竿等做附墙架,不得连结在脚手架上,严禁用铁丝绑扎。    附墙间隔9m设置一组,用直径50的钢管与建筑物连接。

4附墙架与建筑物的连接应进行设计,也可选用JGJ88-92附录三种的做法依照JGJ88-92标准连接

缆风绳   

5高架提升机不得采用缆风绳固定。缆风绳直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9.3mm,应采用圆股钢丝绳

6井架高度在20m以下设一组缆风绳(4-8根)

井架高度在21m-30m 时缆风绳应不小于二组

7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º,其下端应于地锚连接,不得栓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 

8缆风绳与地锚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与绳径相适应的花篮螺栓,不得用钢管等物来扭紧绳端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9缆风绳垂度应不大于其长度的1%调节时应对角进行  

地锚      

10地锚应根据土质及受力大小等情况来计算确定,当无设计规定时,要达到JGJ88-927.4.3表的要求

架体11  

各杆件应无变形、开裂等情况,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且须有弹簧垫圈,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固定,每一杆件接头一边的螺栓不得少于2    各杆件无变形、开裂等情况,连接螺栓紧固可靠,有弹性胶垫,采用直径208.8级螺栓固定。

12井架顶部自由高度不得超过6m

底部与砼基础应用螺栓固定      

13导轨应安装平直,接头处不得有凹凸不平   导轨安装平直

吊篮      

14底板如用铁板应有防滑措施,两侧应设置高度1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顶板应采用50mm厚木板,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底板采用木板,两侧设置高度1m钢板网,顶板采用2mm的钢板.

验收内容与标准

电气      

15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须大于0.5MΩ(兆欧),提升机金属结构及电气金属外壳必须与施工现场的保护零线相连接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为0.6 MΩ,已做保护接地。

16提升机的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及紧急开关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控制卷扬机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绝缘良好,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6V     

提升机的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无使用倒顺开关

提升机机构

17卷扬机的型号应满足起重量、速度、高度等参数的要求

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减速机JZQ350满足起重量、速度、高度等参数的要求

18卷筒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二倍卷筒的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应设防脱绳装置       卷筒的凸缘部分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倍。防脱绳装置

19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之比低架提升机不小于25倍,高架不小于3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一般取7-9 符合要求

20滑轮与架体、吊篮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使用开口接板式滑轮   滑轮与架体、吊篮的连接采用刚性连接

21提升机应有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并应能满足吊篮自重、荷重及运料人员等的工作荷载要求      提升机有断绳保护装置能满足吊篮自重、荷重及运料等的工作荷载要求

22吊篮上料口须有安全门并在升降时能可靠的防止物料滚落      吊篮上料口有安全门并在升降时能可靠的防止物料滚落

23提升机应有上级限限位器,当吊篮上升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摩擦式卷扬机)       提升机有上级限限位器

24上料口设有防护棚,长度低架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顶采用50mm厚木板或双层竹笆)      上料口设有防护棚采用木板防护

25各楼层、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防护栏杆(),宜采用连锁装置      各楼层、通道口处设置常闭的防护栏杆

26高架提升机除上述安全装置外还应具备以下装置:

1、下极限限位器

2、缓冲器

3、超载限制器

4、通讯装置

提升机具备以下安全装置:1、下极限限位器 2、缓冲3、超载限制器 4、通讯装置

27在提升底部适当范围应设有防护栏,禁止任何人员通过   设有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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