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昨日闭会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及采用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将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引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流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作了明确,特别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的引水方式,缩短径流引水距离,降低原水污染风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引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的引水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专项补偿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必然会限制水源地附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来讲,这种矛盾尤为突出。”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矛盾,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根据《条例》,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跨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和保护区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政府应统一组织建设中心城区备用水源
近年来,环境安全领域隐患逐渐增加,环境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尤其是污染饮用水水源等事件频发。为了应对此类突发性事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条例》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中心城区备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